三方协商,检察和解止纷争
然而,入住婚房不到半年,一纸保全裁定打破了李家新婚与乔迁的喜庆氛围。原来,债权人大强(化名)于2016年2月1日对丽丽等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后,申请了财产保全,西城区法院于2016年3月查封了预售登记在丽丽名下的案涉房屋。
谁知,一波未平,一波又起。正当老李全身心投入房屋“保卫战”中时,第二份保全裁定又来了。原来,另一位债权人小明(化名)在北京市怀柔区法院对丽丽等人提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法院于2017年依法对案涉房屋轮候查封。
“老李所急是已付巨款的房子朝不保夕,以致小两口生活不安稳,大强所愁是多年诉讼干花律师费没拿到一分钱。”于伟香说,双方都需要为对方维护自身权益所作出的努力表示理解和体谅,在理清头绪的基础上,慢慢形成一个彼此都能接受的方案。
随后,老李踏踏实实到法院履行最后一道程序,即请求判令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6月28日,在购房合同有效、房款全部付清、两个查封已被解除的情况下,法院认为,小李夫妇请求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障碍已经消除,遂判决支持了李家的诉讼请求。
双方都申诉,检察官抽丝剥茧理头绪
(检察日报)
然而,老李虽有和解意愿,债权人大强那边的情况却不乐观:一来,双方此前曾尝试和解,但未能达成一致;二来,在大强眼里,对方滥用诉权拖延执行,明显缺乏诚信。“检察官您不知道,我们这些年为这事儿打了多少个官司,光花律师费……”大强说着说着,眉头就紧锁了起来。
办案检察官告诉记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文章来源:《产权导刊》 网址: http://www.chanquandaokan.cn/zonghexinwen/2022/0908/383.html